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淮安市古琴学会会员加入及管理相关规定

时间:2013/7/15 14:12:21   作者:佚名   来源:网络   评论:0
内容摘要:第三章会员  第七条学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  第八条申请加入学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  (一)拥护学会的章程;  (二)有加入学会的意愿;  (三)在古琴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:    1、从事古琴教学、传承及演奏者;    2、从事古琴学术研究者;    3、从事...

第三章 会员

 

  第七条 学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 

 

  第八条 申请加入学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 

  (一)拥护学会的章程;

 

  (二)有加入学会的意愿;

 

  (三)在古琴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:

 

    1、从事古琴教学、传承及演奏者; 

 

    2、从事古琴学术研究者; 

 

    3、从事古琴制造者;

 

    4、古琴文化爱好者;

 

    5、关注及支持学会工作的社会人士;

 

    6、从事古琴工作、支持学会工作的有关单位。

 

  第九条 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 

  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 

  (二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
 

  (三)经学会领导审批;

 

  (四)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。 

 

  第十条 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 

  (一)学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 

  (二)参加学会的活动;

 

  (三)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;

 

  (四)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
 

  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;

 

  (六)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
 

  第十一条 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 

  (一)履行章程的义务;

 

  (二)执行学会决议的义务;

 

  (二)承办委托事务的义务;

 

  (三)维护学会会誉的义务;

 

  (四)积极参与活动的义务;

 

  (五)按时交纳会费的义务;

 

  (六)符合学会章程的其他义务。

 

  第十二条 会员退会应提前向学会提交书面申请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(不包括一次性交纳会员的终身会员)或不参加学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
 

  第十三条 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违反其它法律法规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
 

 

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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